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

《絕情》



■ 11-4-2014

在處理感情問題上,我算是個處理得較果斷的人。
不只是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感情事,為別人提供的意見也有這個傾向


果斷的作風令我不時被指為絕情,
對此我並不是太在意,不覺得有甚麼問題。
有問題的,是那些本應絕情,卻選擇優柔寡斷的人。


就以分手為例好了。
當情侶已經宣布分手的決定,我主張兩個人不再聯絡——至少在短期內不要再見,
即使不能避免每日相處(同一間學校 / 公司)也不要假惺惺的噓寒問暖,
甚麼 Whatsapp 等等的不要發,收到也不要回覆。


這很殘忍吧?明明之前還是甜蜜的愛侶,
如今卻形同陌路,將以往的親密關係硬生生抽走,「這不會讓別人很難受嗎?
我說,失戀的難受是無可避免的,重要的是怎去將這種難受降到最低。
要是不能狠下心腸抽身離開,和舊愛人無名無實地糾纏,
只會令雙方受害的時間拉長。「長痛不如短痛」的道理,大概在小時候都有聽過。
要是還想為舊情人做點甚麼,那就果斷離場,讓他 / 她徹底心死吧。


又以被追求為一例。
當我察覺到身邊有人對我有點興趣,可是不幸地我對她沒興趣,
我會盡快採取行動,向對方發出近乎明示的強烈暗示,
好讓對方知難而退的同時,也能顧全對方的面子。
愛上一個錯的人,本身已是一件不幸的事,
唯有盡早設法令她放棄,才是將傷害減到最少的方法。
假如放任不管,或裝作沒看見,任由別人一直對我產生幻想,
這般不負責任的行為,才是一種罪過。



要結束的事,總要有個了斷;
可預見的遺憾,要在未形成之前給撲殺掉。
即使不能給人幸福,也不要把額外的痛苦留給別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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